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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
 
   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下简称《限值》)三级标准。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之前,有重金属、氰化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限值》一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

  3、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范围

55

45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60

50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及商业中心

65

55

工业区

70

55

交通主干线道路两侧25米区域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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