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工作已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对象:
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年检验照时间:
企业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验照方式及流程:
1、年检验照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年检; 内资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2、网上年检流程:年检期间,企业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在网上申报年检,经工商部门预审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连同其它资料递交到我分局年检受理窗口。 请网上申报年检或验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早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办理,避免年检验照后期因网络堵塞而难以完成网上申报。 若无法打开年检网页,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020-85587110、85587213。 3、纸质年检流程:年检的相关表格企业可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或者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www.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我分局办事窗口领取后申办。
1、年检验照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年检;
内资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2、网上年检流程:年检期间,企业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在网上申报年检,经工商部门预审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连同其它资料递交到我分局年检受理窗口。
请网上申报年检或验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早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办理,避免年检验照后期因网络堵塞而难以完成网上申报。
若无法打开年检网页,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020-85587110、85587213。
3、纸质年检流程:年检的相关表格企业可登陆广东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或者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www.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我分局办事窗口领取后申办。
四、企业年检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下企业申报年检时需要提交2008年度审计报告: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因此被立案查处的公司。
五、年检验照的法律责任:
1、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和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和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详情可到我分局办事窗口咨询或致电咨询(咨询电话:22894228),或登陆松山湖政府网站(http://www.ssl.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8年度年检验照应提交资料目录.doc
二ΟΟ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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