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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 |
项目 |
标准 |
依据 |
对象 |
发生环节/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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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建投资额的4% |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160号 |
建设单位 |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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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建投资额的形式:1、六层以下住宅、宿舍按每平方米600元造价计算(下同);2、七层至十二层以下高层建筑按每平方米800元;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别墅按每平方米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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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收费标准: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省物价局、粤价【2002】33号 |
建设单位 |
办理施工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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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堤围防护费 |
营业(销售)总额的1‰
(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市物价局、邮政局、水利局、东价[2001]73号;东府[2003]15号 |
经营单位 |
企业经营
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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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民用建筑部分(企业用于非生产性质的部分)7000平方米以下的30元/平方米;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下、民用建筑部分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部分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1800元计算 |
中发[2001] 9号、粤价[2000]157号、东价函[2002]94号、东人防[2002]30号、东人防[2002]31号 |
建设单位 |
办理规划报建和建设报建手续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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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
流动人口
调配费 |
9元/人/月 |
粤价[2004]334号;东价[2003]7号 |
经营单位 |
企业经营
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