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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在2008年1月1日生效。以下为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此外,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实行20%的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

  2、纳税人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纳税人

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没有存在的注册于外国的企业,需要考虑是 否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3、税收优惠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改变了原来从地区出发的属性,更加关注于产业类型。新税法对下列行业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对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和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林、牧、渔业产业的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研发经费以及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的投资实行税额抵免。

  现行法规中很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会被取消,包括: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

  2)外商投资出口企业的“两免三减半”后继续适用减半期;

  3)特殊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15%和24%的优惠税率;

  4)再投资退税;

  5)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后增加三年减半征税;

  6)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汇出免税。

  4、过渡期优惠

  新税法提供了以下过渡性优惠措施:

  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25%的税率,新税法没有详细说明如何过渡,有可能会是在五年的过渡期内以每年递增2%的方式逐步过渡;尚未完全享受五年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例如:

2007年:第一个获利年度和第一个免税年度;

2008年:第二个免税年度;

2009年:第一个减半征税年度(适用新税法税率);

2010年:第二个减半征税年度;

2011年:第三个减半征税年度;

2012年:全额征税年度。

  2)尚未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例如:

年度

老税法下的税务规定

新税法下的税务规定

2007

因为累计亏损,没有应税义务

不适用

2008

因为累计亏损,没有应税义务

仍然亏损,第一个免税税年度

2009

第一个获利年度和第一个免税年度

第一个获利年度,但第二个免税年度

2010

第二个免税年度

第一个减半征税年度(适用新税法税率)

2011

第一个减半征税年度

第二个减半征税年度

2012

第二个减半征税年度

第三个减半征税年度

2013

第三个减半征税年度

全额征税

  5、预提所得税

  新税法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以及中国境内财产(包括境内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的转让所得,规定了统一的20%的税率。不过,新税法没有对以下两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是否会继续免除对股利的预提所得税;

  是否继续保持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收入的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普遍预测对股利的预提所得税不再免税,可能会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对此,我们将关注国务院即将颁布有关的实施条例。

  6、反避税措施

  新税法加强了反避税的力度,并提出以下规定:

  1)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详细报告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2)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协商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

  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加收利息;加强对关联交易申报的要求以促进反避税检查;

  5)中国企业利用避税港,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利润应被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而,新税法仅笼统地表述了上述反避税的规定,具体办法须参考国务院今后颁布的实施条例以进一步理解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相关税率及优惠政策

项目

适用税率

适用范围

备注

增值税

17%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

3%-17%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相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面向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柴油、汽油等工业

营业税

3%-5%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

个人所得税

免征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的;

5%—45%

中国境内居民月薪2000元起征,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4000元起征

依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

印花税

0.03%-0.1%

就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征

根据合同种类的不同税率有所差异,一般按合同金额作收取依据

房产税

1.2%

一般投资企业所建或购买的房屋

免征3年

外资企业所建或购买房屋、

高新技术外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

自落成或购买之月份起

其他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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