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拓宽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松山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松山湖招商引资活动。对于为松山湖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入园条件的项目(含生产性项目、研发项目、物流项目、教育项目、市场中介服务项目和生活配套服务项目等)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松山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的责任是通过介绍、推荐、沟通等途径,向项目投资方与管委会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松山湖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引荐人享受本办法的各项奖励。
第四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按投资企业的实际注册资金额计算奖励。对于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松山湖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实际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注册资金额的5‰计算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2‰计算奖励,但最高奖励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对引荐人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奖励外,再追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引进的项目投资以人民币支付的,按项目引进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后计算。
第五条 引进软件企业,按其获得国际认证的级别给予奖励。对于引进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凭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对引荐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研发项目,按其知名度和级别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外著名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10名的知名企业的研发机构,给予引荐人2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分别给予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包括研发型项目和生产型项目)、国家863、973计划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引荐人1-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物流项目,按其规模和知名度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世界物流100强企业,给予引荐人10-2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全国性研究机构评定的国内知名物流企业,给予引荐人5-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引进教育项目,按其知名度和规模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引荐人10-2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引荐人5-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进金融项目,按其知名度和规模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下同),给予引荐人20-3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金融机构(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给予引荐人10-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市场中介服务项目,按其知名度、规模和业务辐射范围、能力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产业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人才服务中心、会展服务机构等,下同),给予引荐人10-2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引荐人1-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总部项目,按其知名度、规模和对松山湖税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企业总部(包括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等,下同),给予引荐人50-10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企业总部(国内企业500强或行业100强),给予引荐人30-5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省内知名企业总部,给予引荐人10-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生活配套项目,按其知名度、规模和服务能力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国际知名生活配套项目(包括超市、餐饮店等,下同),给予引荐人5-1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国内知名生活配套项目,给予引荐人1-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各项奖励办法互不累计享受,对同时符合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条件的项目,只能享受其中最大的奖项。
第十五条 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科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发局,负责引荐项目奖励的评审及核定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金来源列入经发局招商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奖励兑付办法:
(一)引荐人洽谈成功的生产性项目,注册资金到位后,先支付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额应获奖励的50%,待该项目竣工投产后,再支付奖励剩余部分。
(二)引荐人洽谈成功的软件项目、研发项目、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物流项目、教育项目、金融项目、产业咨询服务项目、生活配套项目,待项目正式投入运作后,支付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一)在项目注册资金成功到位后,由引荐人向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评审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荐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表;
2、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或本单位有效证明;
3、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证明材料;
4、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项目验资报告材料。
(二)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评审小组在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审核。
(三)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松山湖财政分局在10天内根据管委会的决定,将奖励核拨支付给引荐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
第二十条 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引荐人因虚假行为骗取奖励的,除须如数退还奖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