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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
 
 

生产性工业企业行政性收费


执行部门

项目

标准

依据

对象

发生环节/备注

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的4%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粤价【2003】160号

建设单位

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建投资额的形式:1、六层以下住宅、宿舍按每平方米600元造价计算(下同);2、七层至十二层以下高层建筑按每平方米800元;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别墅按每平方米1000元。

水利

堤围防护费

营业(销售)总额的1‰
(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制造业企业采用“先全额征收入库,再返还50%给企业”的方式减按50%征收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市物价局、邮政局、水利局、东价[2001]73号;东府[2003]15号;东财〔2009〕22号

经营单位

企业经营
过程中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民用建筑(企业用于非生产性质的部分),其基础埋深超3米,或层数达10层及以上的,按该建筑首层投影面积×1800元计算。其他民用建筑,若总建筑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2%×1800元计算;小于7000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30元计算

中发[2001] 9号、粤价[2000]157号、东价函[2002]94号、东人防[2002]30号、东人防[2002]31号

建设单位

办理规划报建和建设报建手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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